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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093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聲請人
陳聰傑
關係人
蕭春美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四關於被繼承人「陳松根」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承言」。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9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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