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3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彭振湘

聲請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已向本院提起家事聲請,惟聲請人經濟拮据,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憑,堪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低於可處分之上限,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是聲請人經全部予以扶助無誤,堪予認定。且本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3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