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7號
- 原告
- 宇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淳鈞
- 被告
-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49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