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0號
- 再審原告
- 邱士哲
- 再審被告
- 周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核定結果為準(參照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即為新臺幣(下同)54,677元,並應依第二審規定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