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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被告
李俊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佳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