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堅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宇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淳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抵費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1,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