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鳳
- 上訴人
-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儷芹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2,422元(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035萬3,467元、長鎰砂石有限公司593萬8,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1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