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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余玟慧

上訴人
即原告
城瀚宇即城健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成麟、趙文正、趙文山、趙庭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人請求剔除被上訴人所受分配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4,007,341元【計算式:43,207,341元+800,000元=44,007,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