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城瀚宇即城健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成麟、趙文正、趙文山、趙庭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人請求剔除被上訴人所受分配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4,007,341元【計算式:43,207,341元+800,000元=44,007,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