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陳由哲
陳由賢
黃琡雅 指定送達臺北市○○○路0段00號9樓
黃琡棻 指定送達臺北市○○○路0段00號9樓
黃琡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振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闗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1,0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由於上訴人所為主張或抗辯經濟上目的相同,如已有上訴人補繳裁判費761,028元,其他上訴人即暫無庸再予補繳。另上訴人陳由賢請求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被上訴人於起訴時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56,285,866元,經本院審酌認定應屬適當而據以徵收裁判費,特予敘明。惟上訴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是否受原審拘束、本件應如何徵收裁判費於實務上非無爭議空間,本院見解亦無法拘束上訴審法院,故應如何徵收上訴裁判費及核定上訴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均留由上訴審法院依法審酌為最終認定,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