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董同慶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陳進吉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陳進吉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