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成晉股份有限公司、王良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聲 請 人 成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良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府震國際有限公司、郭承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為相對人代墊貨品清運費、倉租滯延費及廢棄物處理費等費用為由,請求債務人返還代墊之款項新台幣(下同)443,412元,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雖提出 催告相對人返還代墊款之存證信函及電子郵件,惟該催告之存證信函及電子郵件僅為聲請人單方面之主張或陳述,本院尚難僅依債權人提出之上開文件即推斷兩造間已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並產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前述款項及利息之薄弱心證。基上,聲請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