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周慶順律師即鄒坤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鄒坤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4月3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鄒坤城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733號裁定,選任為鄒坤城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73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