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093號
- 聲請人
- 陳聰傑
- 關係人
- 蕭春美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四關於被繼承人「陳松根」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承言」。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