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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784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鄒坤城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鄒坤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4月30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本院業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733號裁定選任周慶順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著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78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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