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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秀君施志遠陳谷鴻

再審原告
邱士哲
再審被告
周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核定結果為準(參照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即為新臺幣(下同)54,677元,並應依第二審規定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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