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9號
- 原告
- 黃瑋玲
- 原告
- 輔 助 人 陳葶芳
- 被告
-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00元(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路0段000巷00號4樓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7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00元(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路0段000巷00號4樓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