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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黃瑋玲
原告
輔 助 人 陳葶芳
被告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00元(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路0段000巷00號4樓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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