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陳明皇即陳建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翊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005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96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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