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8號
- 上訴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住○○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里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2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里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