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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4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翁英豪
被上訴人
劉鳳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十 三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749,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8,062元(計算式:10,575元+27,487元=38,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8,06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3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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