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4號
- 上訴人
- 翁英豪
- 被上訴人
- 劉鳳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十 三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749,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8,062元(計算式:10,575元+27,487元=38,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8,06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