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郭婉華即陳郭素緣
郭采晴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郭瓊芳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
郭采晴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郭瓊芳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