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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吳金芳

上訴人
即原告
AC000-A108206 (年籍地址均詳卷)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AC000-A108206A (年籍地址均詳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楊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2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30萬元,是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各為9,750元、4,800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96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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