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3號
- 上訴人
- 大趨勢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子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