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AC-A108236
- 即原告
- 特別代理人 AC-A108236B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伶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清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