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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許進達、胡永源、陳進發

  • 上訴人
    創兆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創兆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 號 法定代理人 許進達 被上訴人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被上訴人 許志成 住○○市○○區○○里○○○○街00巷 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第000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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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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