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創兆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達
- 被上訴人
-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永源
- 被上訴人
- 許志成 住○○市○○區○○里○○○○街00巷 0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發
-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 號
-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第000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