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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創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達
被上訴人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被上訴人
許志成 住○○市○○區○○里○○○○街00巷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 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第000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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