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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葉淑儀

上訴人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上訴人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儷芹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2,422元(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035萬3,467元、長鎰砂石有限公司593萬8,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1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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