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陳秀鳳、長鎰砂石有限公司、陳政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上 訴 人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儷芹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2,422元(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035萬3,467元、長鎰砂石有限公 司593萬8,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1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