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程、蔣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被 告 蔣福 蔣清在 蔣奇璋 蔣萬進 蔣蘇笑 蔣清輝 蔣清良 蔣志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訴訟受告知 元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佳祺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訴訟受告知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受告知人 元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祺」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受告知人 元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