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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施介元

上訴人
董同慶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陳進吉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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