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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吳金芳

聲請人
林俊維即林平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司法院及鈞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之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9年12月10日刊登司法院及本院專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內容附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0002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92-ND-34600-1  92-NX-1100 -2 1  1 1000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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