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3號
- 原告
- 沈傳緒
- 訴訟代理人
-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吉富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0,000元(計算式:800,000+3,000,000+5,000,000+2,000,000+1,330,000+2,000,000+200,000+120,000+700,000=15,15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