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5號
- 原告
- 張閔景
- 兼訴訟代理人
- 施淑美
- 被告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董武全
- 被告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傑
- 被告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華
- 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忠
- 被告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文
- 被告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費玲玲
- 被告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沈應南
- 被告
- 最高行政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鴻
- 被告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張曉雯
- 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林邦樑
- 被告
- 吳佳龍
張雯峰
陳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3月1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