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林美間請求返還派下全員證明書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