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凃博洲
凃博議
凃博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妏即凃哮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繼承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凃博議
凃博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妏即凃哮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繼承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