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沈傳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吉富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50,000元(計算式:800,000+3,000,000+5,000,000+2,000,000+1,330,000+2,000,000+200,000+120,000=14,450,000),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8,7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