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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參和

上訴人
沈傳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吉富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50,000元(計算式:800,000+3,000,000+5,000,000+2,000,000+1,330,000+2,000,000+200,000+120,000=14,450,000),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8,7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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