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汪秀惠
- 被上訴人
- 陳家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7,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09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7,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09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