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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聖涵

聲請人
李惠美 住○○市○○區○○○路0巷00○0號 代 理

人 鄭雅文 住○○市○○區○○○街00號1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

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3月17日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0   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176   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530   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95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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