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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明錫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明錫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明錫(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9月11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地: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明錫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曾建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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