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818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聲請人
蔡江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需釋明其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陳水棉(下稱被繼承人,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煸號:Z000000000號)間尚有台南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審理中,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繼承人有無不明,為續行前開訴訟程序,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惟查: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110年9月18日,雖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先於其死亡,惟其第三順位繼承人尚有出生別為「三女」之林陳水蓮生存,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權,經本院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3523號、110年度司繼字第4091號、111年度司繼字第396等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亦有親等關聯表、林陳水蓮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符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81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