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程、蔣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相 對 人 蔣福 蔣奇璋 蔣萬進 蔣蘇笑 蔣清輝 蔣清良 蔣志鴻 蔣清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 第209號判決准予分割,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 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各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一)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 裁判費 265,528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政測量費 12,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共計278,328元 (附表二)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 應給付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單位:新台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新台幣278,328元,) 1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3/24 (150,761) 2 蔣福 13189/191808 19,138元 3 蔣清在 319/5994 14,813元 4 蔣奇璋 319/17760 4,999元 5 蔣萬進 77/1776 12,067元 6 蔣蘇笑 83171/959040 24,137元 7 蔣清輝 77/1776 12,067元 8 蔣清良 77/1776 12,067元 9 蔣志鴻 48719/479520 28,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