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吳慶崇、林德興、楊宗林、吳昭瑩、黃旺順、涂啟瑞、張文獻、洪育仁、陳永昌、葉盛文、吳智超、李彥廷、張意純、楊家宗、陳炳陽、李明峯、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考試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