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振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振郎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5,633元【計算式:(1,944,000+322,900)÷3=755,6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