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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佳祥

上訴人
即原告
洪振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振郎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5,633元【計算式:(1,944,000+322,900)÷3=755,6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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