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0號
- 原告
- 張森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稱係指債務抵償方式取得塔位,該抵償債務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故暫以3,000,000元計算應徵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稱係指債務抵償方式取得塔位,該抵償債務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故暫以3,000,000元計算應徵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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