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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交付塔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陳谷鴻

  • 原告
    張森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張森安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稱係指債務抵償方式取得塔位,該抵償債務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故暫 以3,000,000元計算應徵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7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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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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