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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億建築工程即李國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0,6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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