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王儷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億建築工程即李國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0,6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