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顏德新、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福禱、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TRAFIGURA PTE LTD、PHILIPPE MULLER、蘇雄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原 告 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福禱 原 告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被 告 TRAFIGURA PTE LTD(托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PE MULLER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蘇雄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存放於被告居正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安平港第5號碼頭倉庫之鋁錠4700公噸(下稱系爭鋁錠)交付原告 ,而依原告陳報其請求交付之系爭鋁錠完成之點價計美金13,911,976.72元,依起訴時美金1元折合新台幣28.81元匯率計算結果 為新台幣400,804,049元(元以下4捨5入),依此數額核定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8,23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