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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沈傳緒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吉富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0,000元(計算式:800,000+3,000,000+5,000,000+2,000,000+1,330,000+2,000,000+200,000+120,000+700,000=15,15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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