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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聖涵陳郁婷羅郁棣

再審原告
邱士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政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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