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建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花張簡美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建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張簡美香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8,2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