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親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籃子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真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親字第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真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