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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林佳進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告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528號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528號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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