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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彭振湘

反訴原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上列反訴原告就其與隆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對隆瑒有限公司、曾昭華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參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卷第121頁民事反訴狀),應徵收反訴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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