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
- 反訴原告
-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淑燕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忠
上列反訴原告就其與隆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對隆瑒有限公司、曾昭華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參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卷第121頁民事反訴狀),應徵收反訴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