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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即反訴被告
隆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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