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即反訴、張雅瑤、即反訴原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淑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隆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0分, 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雅惠